业务范围
1.轨道衡检定
轨道衡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分为自动轨道衡(也称为动态轨道衡)和静态轨道衡(包括数字指示轨道衡和非自行指示轨道衡),分别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234-2012《自动轨道衡》、JJG 781-2002《数字指示轨道衡》和JJG 142-2002《非自行指示轨道衡》进行检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对全国范围的轨道衡进行检定,授权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各分站对静态轨道衡进行检定。自动轨道衡使用一组T6DK型检衡车(5辆)进行检定,静态轨道衡使用T6FK、T7型检衡车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轨道衡发给检定证书,检定不合格的轨道衡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
2017年4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原国家质检总局随后也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文件,文件中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强制检定收费。自动轨道衡和静态轨道衡的检定请与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及分站联系。
2.轨道衡型式评价
轨道衡型式评价由生产厂家向当地省级及以上计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我站接收其委托后按照JJF1333-2012《数字指示轨道衡型式评价大纲》、JJF1359-2012《自动轨道衡(动态称量轨道衡)型式评价大纲》进行轨道衡的型式评价并出具相应的报告。